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
索引号: | 555602515/2016-00440 | 公开责任部门 | 连南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16-06-30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征地告知书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连南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建设用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5月1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194号文批复项目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的用途
本批次用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远市连南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批准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位置
本批次土地所有权人为清远市连南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南府集有(2012)第010900046号、南府集有(2012)第010900016号、南府集有(2014)第010700328号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批准建设用地的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土地总面积1.0127公顷,其中农用地1.0127公顷(耕地0.8540公顷、林地0.1587公顷)。
五、补偿标准和人口安置途径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9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0.8540 |
45 |
根据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
林地 |
0.1587 |
14.85 |
六、补偿登记
本批次涉及的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
本批次土地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关于连南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194号]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