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关于发放2019年9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 007327049/2019-00091 | 公开责任部门 | 连南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
公开日期 | 2019-11-28 | 关键词 | 价格临时补贴 |
公开目录 | 价格收费 | 文号 | 南经促字〔2019〕118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关于发放2019年9月价格
临时补贴的通知
县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6〕75号)的规定。按照县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监测数据,我县2019年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19.2%,应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我局拟定了《关于审定〈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县困难群众临时补贴( 2019 年 9 月份)方案〉的请示》(南经促字〔2019〕115号),经报县政府审批,现就2019年9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最低标准:按照《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等6部门关于发放2019年9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19〕20号)要求,2019年9月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40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8元/人·月。我县发放人数、标准和金额详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其他事宜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关于请报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函》(清发改价格函[2019]43号)文件要求,请于每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结束后7日内向县经促局报送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江总上报市发改局。
附件:关于审定《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县困难群众 临时补贴( 2019 年 9月份)方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9年11月18日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市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2019年9月)的方案